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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鼠杀虫服务行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3-6 浏览次数:1208次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鼠虫害防治条例》和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灭鼠杀虫服务行业队伍建设及经营服务管理,强化行业规范、自律,引道市场有序、公平竟争,提高服务质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地区从事灭鼠杀虫服务行业的行约行规,对行业的经营者与从业者都有约束力,凡在辖区内从事灭鼠杀虫服务行业者,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灭鼠杀虫服务行业者,是指从事提供鼠害与虫害(蚊子、苍蝇、蟑螂等)防制为服务项目的专业实体(简称PCO,下同)。 
第四条 灭鼠杀虫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工作,应贯彻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环境整治为主,药物灭杀为辅的原则,把除害防病、提高社会效益和提供优质服务作为经营服务的宗旨。  
第五条 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登记与注册 
第六条 凡在辖区内从事灭鼠杀虫服务行业者,都必须到协会申请登记注册、领取《灭鼠杀虫服务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 
第七条 由从事灭鼠杀虫服务行业的单位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或经营管理者应具有医学或生物昆虫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病媒生物防治工(中级),或病媒生物防治工(初级)从事爱卫、防疫、灭鼠杀虫服务工作5年以上; 
2、有病媒生物防治工(初级)的从业人员4人以上; 
3、有经营业务的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4、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单独固定办公场所和药械仓库; 
5、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机动、电动、手动等喷雾器械和药物; 
第八条 如实填写《灭鼠杀虫服务资质证注册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2、法人或经营管理者、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或职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A4纸,下同),个人简历各一份; 
3、从业人员身份证及培训证、上岗证正本及复印件; 
4、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正本及复印件; 
5、办公地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6、灭鼠杀虫器械及药物清单; 
7、内部管理规章及章程。 
第九条 经协会核实资料、现场查验后,符合条件者可领取《资质证》。  
第十条 灭鼠杀虫服务行业的单位领取《资质证》后,尚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营业项目增项。 
第十一条 《资质证》是持证者从事灭鼠杀虫服务业务的资格依据,不得租借、转让。  
第十二条 《资质证》持证者不得批发、零售灭鼠药及卫生杀虫剂(经有关部门特许除外),但可进行灭鼠杀虫的技术咨询服务。 
三、培训与上岗 
第十三条 灭鼠杀虫服务业的专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都必须经灭鼠杀虫职业知识培训。培训包括基础培训(病媒生物防治工初级)和升级培训(病媒生物防治工中级)两种,由协会会同劳动局共同实施。 
第十四条 基础培训和升级培训按国家技术工种培训规定要完成的课时学习,其中理论课与实际操作各半,并经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由协会发给《病媒生物防治工上岗证》(简称上岗证,以下同)。 
第十五条 不同等级的病媒生物防治工(初级或中级),可按等级实行不同薪酬。 
第十六条 持有《上岗证》者,定期由协会考核,并记录存案。不合格者必须参加复训学习。 
第十七条 持有《上岗证》者,方可上岗从事灭鼠杀虫服务,无证者不得上岗作业。《上岗证》不得租借、转让。  
第十八条 上岗服务人员,要严格按照《鼠害防制技术指引》和《卫生虫害防制技术指引》(见附件一、二)操作,要明确工作任务,必须穿着统一制作的工作服、佩戴《上岗证》。服务后,要填写《灭鼠杀虫服务记录卡》,并保存备查。记录卡由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上岗服务人员,要做到文明、安全作业,并做好个人防护。 
四、药物与器械 
第二十条 灭鼠杀虫使用的药物必须具有"三证"(国家化工局的农药生产批准证、农业部的农药临时登记证、省技术监督局的产品技术标准证)的产品,在本市大量使用的灭鼠杀虫药物应经市爱卫会鼠虫害防制专家委员会进行推广试验评审认定。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急性灭鼠药或杀虫剂,严禁擅自配制使用各类灭鼠毒饵。 
第二十二条 购买灭鼠杀虫服务的药物与器械,其原始凭证必须复印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药物与器械管理,设立分类帐目,药物与器械进出仓都应登记入册。  
第二十四条 仓库药物应有标签并注明药物名称、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先入先出,避免药物过期失效。 
第二十五条 药物的混配、稀释使用,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用量具准确进行。 
第二十六条 要科学交替使用同一灭效的药物,为提高灭鼠杀虫的效果,尽量少使用抗药性高的药物。 
第二十七条 对毒性较大的药物(如敌敌畏、辛硫磷等)应严格管理,专人保管、登记,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器械应定期保养、检测、维修、确保能正常操作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仓库药物应按品种分类堆放,灭鼠药与杀虫剂不应混放,药物堆放应离墙离地,并保持通风,整洁有序,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五、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 承包灭鼠杀虫服务业务,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被承包的项目及期限,鉴订合同书。合同书由协会统一印制,一式四份,除双方各执一份外,应上报协会及服务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各一份。  
第三十一条 在承包合同期内,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保证服务质量,保证被承包单位所服务的项目随机抽查达到国家有关验收标准。被承包单位对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电话或书面向协会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承包的服务项目,承包者除进行承包前的密度监测、并做好详细的本底资料,写好承包计划书(或方案),甲乙双方签名,才能进行承包,承包后甲方每月应进行承包项目的监测,并做好数据资料存档。 
第三十三条 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灭鼠杀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合理收取承包服务费。 
第三十四条 为防止及避免PCO公司之间互相压价抢合同的不正常恶性竞争,有偿服务承包费不得低于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收取。 
第三十五条 为对承包的项目进行服务质量监督,协会将对被承包单位进行查询、现场检查和密度监测,综合评估承包单位的服务质素,综合评估每年一次,结果将作为《资质证》年审、级别评定与晋升的主要参考依据。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或社会公布有关质量抽查数据及综合评估结果,表扬优秀者,批评警告不合格者。  
第三十六条 灭鼠杀虫服务业者必须依法纳税,遵守国家有关财税政策。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地区的PCO公司来穗进行灭鼠杀虫服务者,其"准入条件"按两地同行协会的备忘录办理。 
第三十八条 凡属国外的PCO公司来穗进行灭鼠杀虫服务者,其"准入条件"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六、评级与晋升 
第三十九条 灭鼠杀虫服务业者领取《资质证》一年后,才申报参与级别评定和级别晋升。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由协会颁发级别资质证。 
第四十条 级别评定与晋升,由要求评级与晋升的灭鼠杀虫服务业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报,并备齐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一份; 
2、级别评定与晋升登记表一份; 
3、《资质证》、《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A4纸,下同) 
4、从业人员培训证书、上岗证正本及复印件; 
5、既往一年的承包合同书、服务记录卡及密度监测资料等。 
第四十一条 级别评定与晋升由协会组织市爱卫会鼠虫害防制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考核评定,由协会颁发级别证书。 
第四十二条 甲级评定每三年复评一次,乙级每二年复评一次,丙级每年复评一次,已评定的级别可升可降。不申报或不复评者作自动弃级处理,甲级降为乙级,乙级降为丙级,领取《资质证》一年后,达不到丙级标准将失去《资质证》资格。  
第四十三条 级别的待遇: 
甲级:1、可在本市范围内全方位、不受限制开展承包灭鼠杀虫服务业务。  
2、《资质证》每三年年审一次。 
3、服务于被爱卫部门或协会限期整改的单位,服务效果免检。 
4、由协会在相关媒体、网站公布甲级PCO公司名单,或其它相关服务推荐。 
乙级:1、可承包大、中型企事业、机关单位、饮食行业、承包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宾馆酒家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工地的业务。 
2、《资质证》每二年年审一次。 
3、服务于丙级被爱卫部门或协会限期整改的单位,服务效果抽检。 
4、由协会在相关媒体、网站公布乙级PCO公司名单。 
丙级:1、仅限承包中、小型企事业机关单位、无星级宾馆、餐饮大排档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工地的业务。 
2、《资质证》必须每年年审。 
3、服务于被爱卫部门或协会限期整改的单位,服务效果必须复查。 
第四十四条 级别评定与晋升的细则按协会制订的《灭鼠杀虫服务资质级别评审标淮(甲、乙、丙级)》执行。 
七、年审与变更(TOP) 
第四十五条 《资质证》实行年审制度,办理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不另行文通知。 
第四十六条 年审时须填写《灭鼠杀虫服务资质证年审登记表》,并备齐下列资料: 
1、《年审登记表》一份; 
2、《资质证》、《营业执照》正本、附本及复印件; 
3、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正本及复印件; 
4、既往一年的承包合同书、服务记录卡及密度监测资料。 
第四十七条 享有免年审的PCO公司只须向协会出示相应等级《资质证》 
第四十七条 需变更《资质证》项目者,可向协会书面申请,填写《灭鼠杀虫服务资质证变更登记表》,并说明变更缘由或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第四十八条 按《资质证》有效期使用,过期(年审)视为无效证件。已到期或变更地址的《资质证》应及时到协会更换新证。 
八、从业人员转会 
第四十九条 PCO公司的从业人员转会时(即从一个PCO公司转到另一个PCO公司工作),双方PCO公司必须友好协商,达成签署转会的协议,持协议到协会办理转会手续。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参加病媒生物防治职业工种培训的费用,若是由PCO公司出资,需服务满二年后才能转会,若是提前转会,必须由转会本人交回培训费给原PCO公司;若培训费用由本人支付的,必须提前3个月向原PCO提出,经准许后才能转会。 
第五十一条 转会的从业人员不能把原PCO公司的业务资料带走,应保守其原PCO公司的商业秘密。 
九、罚 则 
第五十二条 持《资质证》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1、超级别进行灭鼠杀虫服务承包业务或不按规定压价收取承包费的; 
2、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或不按规定服务,被承包单位书面投诉、或区以上有关部门检查不合格者,又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3、在服务质量抽查中,质量不合格者; 
4、违反技术操作规程,但未造成责任事故者。 
第五十三条 持《资质证》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扣《资质证》: 
1、使用急性灭鼠药或其它违禁药物的; 
2、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其行为,造成责任事故者;  
3、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义务或不按规定服务,一年度内被承包单位书面投诉、或区以上有关部门检查不合格达三次以上(含三次),又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4、在服务质量抽查中,一年度内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者,或综合评估不合格,又末能有效整改者;  
5、所报一切资料或在服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者。 
十、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时起生效,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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