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磷化氢中毒是吸入较高浓度磷化氢气体后引起的以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诊断原则 根据接触较高浓度磷化氢的职业史,发病较快,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及其它必要的临床检查,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结果,综合分析,并排除其它有类似症状的疾病,方可诊断。 2 诊断及分级标准 2.1 观察对象 有头痛、乏力、恶心、咳嗽等神经系统及呼吸系统症状,但症状较少,程度较轻,脱离接触后多在24小时内消失。 2.2 轻度中毒 有明显的头晕、头疼、乏力、恶心、呕吐、食欲减退、咳嗽、胸闷、鼻干、咽干、腹疼、腹胀等症状持续24小时以上,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嗜睡; b.轻度呼吸困难、肺部听到少量干、湿啰音; c.心电图有轻度ST-T改变; d.轻度肝功能异常。 2.3 重度中毒 除轻度中毒表现外,还有下列情况之一,或中毒开始即表现为下列情况之一者: a.昏迷、抽搐; b.肺水肿; c.休克; d.明显心肌损害; e.明显肝、肾损害。 3 治疗原则 3.1 立即脱离现场,保持安静。 3.2 对观察对象应观察24小时,根据情况处理。中毒患者应卧床休息,至少观察24~48小时,以早期发现病情变化。 3.3 治疗以对症治疗及支持疗法为主。要早期、积极地处理昏迷、肺水肿、心肌或肝、肾损害等情况。其治疗原则和护理与内科相同。 4 劳动能力鉴定 中毒患者一般可治愈。轻度中毒者多在1~2周内恢复。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重度中毒患者经积极治疗后也可完全恢复。少数患者经抢救脱险、急性期过后仍有明显症状,可根据检查结果酌情处理。 5 健康检查要求 磷化氢作业工人均需进行就业前体检,并根据接触情况每1~2年安排定期体检。按内科及神经科体格检查要求施行。 6 职业禁忌证 a.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b.明显的呼吸系统慢性疾病; c.明显的心血管、肝、肾疾病。 附录 A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A.1 本标准只适用于急性磷化氢中毒。可以产生磷化氢的物质有磷化钙、磷化铝、磷化锌。元素磷只有在特定的还原条件下才会产生磷化氢。而磷、磷的其它无机化合物及有机化合物对人的作用与磷化氢是有区别的。其中毒诊断及处理也不相同。 A.2 磷化铝、磷化锌的制造、包装、运输及使用磷化铝熏蒸谷粮、皮毛等行业可以接触到较高浓度的磷化氢。乙炔气制造及矽铁运输因原料中混有磷化钙等杂质,也会产生磷化氢。从事这种工作的工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接触到较高浓度的磷化氢。 A.3 磷化氢的嗅阈约3ppm即4.2mg/m3,接触含磷化氢7ppm即10mg/m3以上的空气数小时即可产生中毒。因此接触者一般可以提供曾闻到类似大蒜臭味的接触史。现场磷化氢浓度检测对诊断有帮助。 A.4 磷化氢中毒时没有特异表现,但根据接触情况及检查所见进行综合分析,诊断一般不困难。 A.5 磷化氢中毒没有特效解毒药,急救时不能使用肟类药物。对危重病例如肺水肿等的抢救,如能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则预后较好。 A.6 观察对象不是中毒病例。但应按中毒病例进行观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西安市中心医院职业病科负责起草,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卫生部、粮食部共同公布的《防止熏蒸中毒座谈会纪要》之附件:《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治疗草案》停止执行。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